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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认房认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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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认房认贷解释

认房又认贷中的“房”是指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名下的住屋;认房又认贷中的“贷”是指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全国征信系统中的所有住屋贷款记录。

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名下无房且无房贷记录,那么按首套房贷申请,按新的公积金住屋贷款政策的认房又认贷核定为二套房的,按二套房分房贷政策申请。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屋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屋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屋贷款和住屋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屋贷款政策办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屋且名下仅有1笔住屋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屋且名下无住屋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屋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屋贷款政策办理。

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屋的,不予贷款。

【法律依据】: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屋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规定,住屋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