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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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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