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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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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的问题

人身赔偿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2002年司考从《民法通则》133条和《民通意见》160条出发考虑答案,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自2003年《人身赔偿解释》颁布后,就应该适用《人身赔偿解释》来进行责任的划分了。根据《人身赔偿解释》,学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根据自己的保障义务进行承担责任。题中幼儿园放任孩子们在炉火前烤火而没有管理,显然是重大的过失,应该承担较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