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不会失效,住屋公积金停交的会封存。
根据《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屋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屋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
如果有了新的工作及新的单位,那么可以由新单位启封公积金帐户之后继续缴纳,待职工符合转移或是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住屋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屋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屋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屋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屋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