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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屋动迁同住人该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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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屋动迁同住人该如何分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屋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屋或者虽有其他住屋但居住困难的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若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屋权利(住屋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屋屋拆迁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