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違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使用)監管規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存儲、銷售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小煉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後的產品、工藝、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4、建築施工、工礦商貿、非煤礦山存在事故隱患或違章指揮作業的。
5、關閉取締,停產整頓後,未經驗收、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
6、遲報、漏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限期予以整改的。
7、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