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