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六十週歲以上的人遭受人身損害或傷害的,如果其領取了社會養老保險金或退休費的,不能再主張本人的誤工損費賠償,但沒有領取養老金或退休費的,應當以實際損益為限主張誤工費的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