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