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是指佔有人請求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之行為或者事實的糾紛。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