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房產過户需要辦理公證的情形如下:
(一)繼承房產辦理過户。
(二)贈與房產辦理過户。
(三)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户。
(四)涉外和港澳台的過户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