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親子鑑定結果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就可能成為離婚事由由。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講究的是證據,也就説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證據就可以採納。那麼親子鑑定也應該可以作為離婚時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