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取證的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要看具體案情,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能會有所長短,沒有法定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