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