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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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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撤銷

對於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應在結婚登記後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經撤銷,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該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