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取證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需要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必須在取證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取證或取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