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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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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優化。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基本要求即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宏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

3、政府調控適度原則:政府調控不得衝擊和削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政府調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4、注重調控效益原則:即宏觀調控法通過調整宏觀調控關係,目的就是要激勵、促進和保護宏觀經濟利益的提高。

Tags: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