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的人可以改名字。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