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結婚登記,由於結婚證撕毀或是丟失導致需要補辦結婚證,且兩人依舊處於婚姻關係,那麼一人前往之前領證的民政局或是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便可以重新補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