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條件是:
(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以自己的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為準,請帶好上述材料)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