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
B《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
C、《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海牙公約》
《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都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章
2、在空中設立禁區: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內某地區的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飛過。
3、保留"國內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內另一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