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衞範圍:
1、防衞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衞的規定。
2、防衞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衞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衞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衞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