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