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雙方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法律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收購時間限制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