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運輸代理合同不屬於列舉印花税的徵税範圍,所以不繳納印花税。
【法律依據】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