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多少天為居民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一條中作了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此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的個人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的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