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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失業金一般在何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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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失業金一般在何處辦理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職工的名單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的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職工應當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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