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