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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自行承擔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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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自行承擔後果嗎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