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合法夫妻關係不屬於民事侵權的範疇,而夫妻關係亦不屬於民事權益,因此受傷害的一方僅僅能向婚姻關係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並不能向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主張。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