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認定共同貪污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