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多數性:一般為三人以上。
2、組織形式穩定性:經常糾集在一起。
3、行為方式特定性: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作惡。
4、社會危害嚴重性:多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