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
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