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父親和母親是未成年人共同的第一監護人,所以在父母都健在的情況下,第一監護人父親或者母親均可。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則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的順序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