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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語言標識符的命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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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語言標識符的命名規則

C語言標識符的命名規則有:

1、有效字符:只能由字母、數字和下劃線組成,且以字母或下劃線開頭。

2、有效長度:隨系統而異,但至少前8個字符有效。如果超長,則超長部分被捨棄。

例如,由於student_name和student_number的前8個字符相同,有的系統認為這兩個變量,是一回事而不加區別。在TCV2.0中,變量名(標識符)的有效長度為1-32個字符,缺省值為32。

3、C語言的關鍵字不能用作變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