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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業藥師評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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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業藥師評職稱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

職稱是由人事部門審評,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全國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由衞生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