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可以撤回。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