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註冊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護士證延續註冊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