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之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作廢後的處理:對於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後,須在防偽税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