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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對方允許通話錄音違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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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對方允許通話錄音違法麼

最高法院於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七十條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也就是説,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不能一概而論,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符合《證據規定》第70條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