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忘記註銷罰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税務註銷登記,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