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是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但是有些卻規定由檢察院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情形包括自訴案件,即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貪污賄賂犯罪、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等。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