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離婚證可以分户,離婚後,一方申請辦理分户手續,對方不提供户口本,主張分户的一方可以憑離婚證,離婚協議,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説明情況,申請辦理分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户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一、關於户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