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筆跡鑑定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