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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賠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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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賠償規則

N+1賠償規則,其中,N代表的是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當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而當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低於六個月時,用人單位則只需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即可。

而+1並非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非經濟補償所使用的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代通知金不受"社平工資三倍封頂"原則的限制。

有以下三種情況時,單位未提前30日進行書面通知,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給員工支付N+1的經濟補償:

1、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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