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重獲自由的方式有:
1、特赦。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黨委會有權決定特赦;
2、減刑。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發現有漏罪的,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4、懷孕。可以適用於懷孕的女犯人;
5、刑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