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終止的原因可分為如下兩種: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局將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年費及滯納金後,申請人仍未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