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獄內打架鬥毆,所在監區的人民警察可以進行調解,可以當場進行呵斥和制止,讓其餘犯人將其拉開。犯人停止鬥毆後需要對其進行原因和傷勢的調查詢問,並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處罰。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