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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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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沒有要求固定的期限。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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