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為24小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最多不超過48小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